张骁华
律师

国际贸易小案例(6) Facts: C国某公司与E国某公司签订出口商品合同,约定交货品质以C国商品检验局的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,在签订合同同时,C国公司向对方寄送了样品,并邮件告知对方“交货与寄送样品品质相似”。后Eg国公司复验发现交货与样品不符,要求C国公司按照样品交货。 Issue: 对于上述标准,怎样选择呢? 学理上怎样解说? Discussion: 该案产生了两个标准:一是合同约定的C国商检局的品质检验,另一个是C国公司邮件承诺的“凭样品”标准。对于这样的多重标准,怎样选择呢?英国的《Supply of Goods (Implied Terms)》以及美国的《Uniform Commercial Code(UCC)》都有规定,基于“明示担保”理论而要求卖方有必要维持较高的品质标准。 Conclusion: C国公司与E国公司因此发生争议,诉诸仲裁,败诉而损失了一笔赔偿金。

2021-09-26 08:21:49
19W+
暂无评论,快来回复一条吧!
0/2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