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盟医疗器械法规(MDR):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受试者临床研究

欧盟医疗器械法规(MDR):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受试者临床研究
张骁华
律师
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第六章 临床评估和临床研究

第66条 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受试者临床研究

对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进行临床调查,除符合第62条第四4款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方可进行:

a)临床研究有可能对孕期女性受试者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,或其胚胎、胎儿或出生后的孩子产生直接益处,超过所涉及的风险和负担;

b)在对母乳喂养哺乳期女性受试者进行研究的,应采用特别照护以避免对儿童健康造成任何不利影响;

c)除对参与临床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收入损失进行补偿外,不给予任何奖励或经济奖励。


第67条 额外的国家措施

成员国可对执行强制服兵役的人、被剥夺自由的人、因司法决定不能参加临床研究的人或托护机构的人维持额外措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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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11-05 14:24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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